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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校区)文件
中矿大京字〔2004〕19号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关于无房职工校外购房
住房补贴资金借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我校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根据我校房改工作进展的实际情况,应部分无房教职工申请校外购房借款的要求,学校决定通过暂借支住房补贴资金的方式,鼓励和支持无房职工到校外购房。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在编、在职、在岗的无房教职工,或退出校内所承租住房后无房的教职工。
第二条 借款的最高限额如下:
1.教授:15万元
2.副教授(含出站博士后):10万元
3.其他教职工:5万元
若为本校的双职工,则按户计算,每户借款的最高限额为15万元。职工借款的具体数额由后勤、人事和财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初步测算后确定。
第三条 无房职工所借购房款专项用于校外购房消费,不得挪作他用,不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四条 无房职工借款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学院或处、室(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审定签字,并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购商品房相关证明复印件(包括开发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和住宅质量保证书等)和其他学校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报学校人事处、后勤及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后,从学校财务处借款。
第五条 无房职工所借购房款待我校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办法正式出台后,从其应享受的国家住房补贴中抵扣,不足部分由其享受每月国家住房补贴或工资中逐月扣除,在两年内扣完借款为止。
第六条 借款职工调离学校时须退还所借的购房款,否则人事处和后勤及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不予办理调离手续。
第七条 财务处和后勤及资产管理处同时建立职工的购房借款档案。
第八条 本规定待我校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办法正式出台,学校开始为职工发放国家住房补贴时即废止。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校区)
二○○四年七月一日
主题词:资金借用 住房改革 教职工 管理规定 通知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党政办公室 2004年7月6日印发 |